独立法条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证 据

第二十二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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