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证 据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拷贝复制或者进行镜像备份。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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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