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证 据
第二十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证 据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