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证 据

第十九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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