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证 据
第十七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案件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保密检查、勘验笔录,技术核查报告; (七)密级鉴定书。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证 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案件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保密检查、勘验笔录,技术核查报告; (七)密级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