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证 据

第十七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案件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保密检查、勘验笔录,技术核查报告; (七)密级鉴定书。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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