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许可证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许可证书丢失、被盗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按照《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许可证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许可证书丢失、被盗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按照《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