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许可证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许可证书丢失、被盗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按照《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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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