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印制错误且已发运到发证机构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退回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对库存期间因火烧、水浸、蛀蚀等造成许可证书损毁的,发证机构应立即书面报许可证局,并将受损证书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对打印错误和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予撤销,并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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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