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如发现有缺号、错号、纸张缺页、流水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印制错误,应立即封箱,报告主要负责同志,并对检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由保管人员及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该箱许可证书一同报许可证局处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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