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许可证书的验收与保管

第十七条

发证机构须在收到许可证书当日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按货运单数量认真清点无误后予以签收,并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一式三份,见附件2),签收单应于次日寄送发运单位和许可证局,签收单须存档三年。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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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