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