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责令商业银行更换托管机构: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服务协议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和其他监管要求; (三)股权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未见批复材料仍为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股东办理股权变更; (四)办理商业银行股权信息登记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致使商业银行股权信息登记发生重大漏报、瞒报和错报; (五)未妥善履行保密义务,造成商业银行股权信息泄露; (六)未按照本办法和服务协议要求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信息或报告; (七)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应更换托管机构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