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股权托管的; (二)向托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股权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仍向托管机构报送股权变更信息的; (四)不履行服务协议规定,造成托管机构无法正常履行协议的; (五)银保监会责令更换托管机构,拒不执行的; (六)其他违反股权托管相关监管要求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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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