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股权托管的; (二)向托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股权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仍向托管机构报送股权变更信息的; (四)不履行服务协议规定,造成托管机构无法正常履行协议的; (五)银保监会责令更换托管机构,拒不执行的; (六)其他违反股权托管相关监管要求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