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换托管机构: (一)因在合法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其他机构登记存管股权的; (二)托管机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或者发生合并重组,且新的主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三)托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对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托管机构被银保监会列入黑名单的; (五)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应更换托管机构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托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商业银行股权信息,并根据商业银行要求向更换后的托管机构移交相关信息及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