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托管机构代为处理以下股权管理事务: (一)为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股东提供股权信息的查询服务; (二)办理股权凭证的发放、挂失、补办,出具股权证明文件等; (三)商业银行的权益分派等;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权事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托管机构代为处理以下股权管理事务: (一)为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股东提供股权信息的查询服务; (二)办理股权凭证的发放、挂失、补办,出具股权证明文件等; (三)商业银行的权益分派等;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权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