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托管机构代为处理以下股权管理事务: (一)为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股东提供股权信息的查询服务; (二)办理股权凭证的发放、挂失、补办,出具股权证明文件等; (三)商业银行的权益分派等;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权事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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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