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在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更时,按照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锁定、冻结的,托管机构应当在股东名册上加以标记。 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在办理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登记时,应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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