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后,向托管机构及时提交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够按照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初始登记。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