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自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材料应包括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托管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资质条件的说明性文件等。 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重新签订、修改或者补充服务协议的,需重新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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