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