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同时废止。 附表 注:1.电子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数控或程控系统等; 2.简易房是指简易结构房屋,如门岗用房、存放及遮盖物品用房等;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考本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镇供水企业各类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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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