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