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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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