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价格成本监管要求定期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供水业务成本和收入等数据。供水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工作,客观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其所要求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科目汇总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原始数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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