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规定具体核算方法或者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低于社会公允水平的,据实核算;明显超出社会公允水平的,按照社会公允水平核算。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