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具体核算方法或者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低于社会公允水平的,据实核算;明显超出社会公允水平的,按照社会公允水平核算。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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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