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量和漏损率。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 取水量包括取用原水量和外购成品水量。原水量指供水企业实际取用的全部原水量;外购成品水量指供水企业实际从外部购入的全部成品水量。 供水企业自用水率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在上限标准范围之内。各地上限标准应当在水厂设计水量的5%~10%范围内,根据《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有关规定,区分原水水质、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确定。 漏损率原则上按照《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确定的一级评定标准计算,漏损率高于一级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得计入成本。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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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