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

第二十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供水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供水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的费用,依托供水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供水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等,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一定比例冲减成本。该比例可以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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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