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成本;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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