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第十九条供水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成本;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