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
第十八条
其他运营费用。 (一)生产经营类费用。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代收手续费、计量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年平均值核定。 (二)管理类费用。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年平均值核定。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监审期间供水销售年平均收入的0.5%。 (三)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际水平核定。 (四)其他费用。低值易耗品等摊销费按照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