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摊销。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10年摊销。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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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