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计提折旧。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二)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详见附表),固定资产残值率原则上按3%~5%计算,不能回收的管道残值率可按零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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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