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城镇供水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四)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计提准备金和公益广告、公益宣传、各类广告费用。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对外投资等支出。 (七)其他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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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