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费,是指供水企业维持供水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 (一)原水费是指供水企业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含原水预处理费用)。 (二)外购成品水费是指供水企业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外购成品水的费用。 (三)动力费是指供水企业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含二次加压调蓄)所需动力的费用。 (四)材料费是指供水企业提供供水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等费用,包括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消耗、机物料消耗。 (五)修理费是指供水企业因自行组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事故应急发生的材料消耗、事故备品备件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以及为维持供水正常运行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人工费用。 (六)人工费是指供水企业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支出。 (七)其他运营费用是指供水企业提供正常供水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类费用。包括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代收手续费、计量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 2.管理类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3.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其他费用。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等其他支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