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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