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检查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站房权属(5分)

(一)有站房产权证或者有正式文件明确站房权属为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自有的,得5分。

(二)站房权属为非自有,但有协议或者合同证明能长期无偿使用的,得3分。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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