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检查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标准站建设情况、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结果与评价、主要成绩和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内容,并附各站逐项评分表(式样参见附表)、相关证明、以及延期建设申请等材料。

县级自查报告参照省级验收报告内容编写。

国家核查报告由核查工作组分省编写,内容与省级验收报告基本一致;全国标准站建设年度核查报告由工作总站负责编写。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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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