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五条独立法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