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二)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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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