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二章 污染防控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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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