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污染防控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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