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章 污染防控第十二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