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二章 污染防控

第十条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后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储罐的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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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