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九十四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行政处罚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与财务经费保障。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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