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 第九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