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九十三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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