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九十一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等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工作纪律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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