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当事人对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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