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当事人对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当事人对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