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九条

第八章 决定与执行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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