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六条

第八章 决定与执行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经依法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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