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
第八章 决定与执行
第八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缴款。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决定与执行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缴款。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