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

第八章 决定与执行

第八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缴款。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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