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二条

第八章 决定与执行

第八十二条

作出取消、撤销相关责任人员任职资格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核准其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机构和其所属的金融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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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