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应当回避的。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调查。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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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