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八章 决定与执行

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三)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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