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八章 决定与执行
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三)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决定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三)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