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五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七十五条

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或者经补充调查,对已经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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