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 第七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第七十四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进行研究。需要补充调查的,进行补充调查。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