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七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进行研究。需要补充调查的,进行补充调查。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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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